哪些施工区周边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相邻施工影响鉴定?
- 分类:鉴定知识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3-25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答: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1.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2.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3.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4.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5.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哪些施工区周边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相邻施工影响鉴定?
【概要描述】答: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1.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2.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3.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4.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5.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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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周边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周边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
1.挤土桩施工,距最近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
2.开挖深度为三米以上的基坑,距基坑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3.地下隧道、盾构施工,距洞口边缘一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4.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
5.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等其他施工中处于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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