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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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采取哪些治理措施?
答: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①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②变更使用,适用于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③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④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⑤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应当拆除的房屋。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危险房屋依照《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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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区周边范围”具体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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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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